為貫徹落實農牧和自治區農牧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2021-2023年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標準化鋼結構骨架購置補貼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內農牧機發〔2021〕254號)文件精神,加快推進農業機械化與設施農業融合發展,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目標
發揮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引導和支持作用,圍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以支持節能日光溫室生產建設帶動促進設施農業機械化、智能化高標準發展,加快農牧民脫貧致富。指導我旗節能日光溫室鋼結構骨架補貼試點在開展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中做到補貼產品、補貼范圍、補貼對象、補貼流程等相關內容規范、高效實施。
二、補貼產品
(一)補貼產品品目。補貼產品為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標準化鋼結構骨架,且該鋼結構骨架已應用于本地區日光溫室,補貼產品品目為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主要包括全落地式、半落地式節能日光溫室和鋼結構骨架大棚(見附件1)。
(二)補貼產品要求。
1.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至少擁有實用新型專利、發明專利、省(自治區)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或者評價證明之一。
2.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補貼產品應符合設施農業標準化、機械化、智能化發展方向,具備良好的安全性、耐久性、穩定性,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滿足所在區域冬季不加溫進行果類菜生產(應急加溫除外)。
3.補貼產品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標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產品標準、聯系電話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4.鋼結構骨架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設施農業生產,設計年限不低于10年,風、雪荷載及作物荷載應符合國家標準《農業溫室結構荷載規范》(GB/T51183-2016)的規定。內蒙古部分地區風荷載和雪荷載基本值(見附件2),未列地區風、雪荷載可參照臨近地區執行。
5.骨架鋼材應采用不低于Q235B鋼,非焊接的檁條和墻梁可采用Q235A鋼,非焊接骨架連接件鋼材可采用Q195鋼,質量分別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碳素結構鋼》(GB/T700)和《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GB/T1591)的有關規定;桁架溫室采用鋼筋材料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筋混凝土用鋼第1部分:熱軋光圓鋼筋》(GB/T1499.1)和《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GB/T1499.2)的有關規定。
6.骨架所用鋅絲化學成分應符合GB/T470-2008鋅錠規定;沖壓件符合GB/T13914-2013尺寸公差、GB/T13915-2013角度公差、GB/T13916-2013形狀和位置未注公差、GB/T15055-2007未注公差尺寸極限偏差和GB/T30570-2014結構要素的規定;熱鍍鋅符合GB/T 13912。
7.主體骨架組件在工廠一次成型,主體安裝完后應對焊口焊縫噴涂富鋅漆做防腐處理。
8.鋼骨架節能日光溫室建筑參數應符合內蒙古節能日光溫室設計參數指標(見附件3)。不同類型鋼結構骨架材料、建設標準應符合規定要求(見附件4)。
(三)補貼產品企業條件。
1.具備農業設施、溫室建造等生產和經營能力。
2.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具備加工制造能力和生產技術人員,具備產品質量相應的安裝、調試和售后服務等能力的團隊,確保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的問題能及時解決。
3.未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三、補貼范圍和補貼對象
(一)補貼范圍。在烏拉特前旗范圍內實施。對納入政府規劃的設施農業園區、綜合性農業園區或集中連片建設區的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進行補貼試點,優先支持全落地式和半落地式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
(二)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購置鋼結構骨架開展節能日光溫室和大棚建設的個人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其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三)起補面積。個人享受鋼結構骨架日光溫室補貼的起補面積為單棟不低于667平方米累計室內面積2000平方米,農業生產經營組織享受鋼結構骨架日光溫室起補面積為單棟不低于667平方米累計室內面積10000平方米。起補面積不包含耳房,單棟鋼結構骨架日光溫室室內面積不足667平方米的不補貼。
四、資金規模及補貼額度
(一)補貼資金規模。2021年我旗按照巴彥淖爾市財政局《關于下達2021年中央財政農業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的通知》(巴財農〔2021〕347號)精神,下達我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2000萬元,將10%用于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標準化鋼結構骨架購置補貼。按照申請補貼先后順序,年度資金用完為止。
(二)補貼額度。
1.全落地式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鋼結構骨架日光溫室每平米室內面積補貼30元。
2.半落地式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鋼結構骨架日光溫室每平米室內面積補貼22.5元。
3.鋼結構骨架塑料大棚:鋼結構骨架塑料大棚每平米室內面積補貼9元。
單棟鋼結構骨架日光溫室(塑料大棚)室內面積超過667平方米的可以按比例折算補貼額度。
五、試點期限
補貼試點期限從2021年6月1日截至到2023年12月31日。
六、操作流程
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標準化鋼結構骨架購置補貼試點工作實行“先申請審核、再錄入系統、先建設后補貼、旗級結算、直補到卡(戶)”的補貼操作方式。
(一)制定方案。旗農牧和科技局根據自治區實施方案會同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和地區實際,制定我旗實施方案。
(二)自主投檔。鋼結構骨架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生產企業按方案規定和要求,及時自主投檔。自治區農牧廳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形式審核,集中公布投檔產品信息匯總表。自主投檔面向全國生產企業,自愿申報。
(三)申請審核。納入政府規劃的設施農業園區、綜合性農業園區或集中連片建設區的補貼資金申請對象要在項目實施前期應向旗農牧和科技局提交相關材料,農牧和科技局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要求,實地查驗建設地點(選址是否符合政策和規范要求,場區布局是否合理),審查申報材料,填寫《內蒙古節能日光溫室鋼結構骨架補貼申請表》(附件5),并上報市農牧部門和財政部門。
(四)自主購置。申請補貼對象(指購置鋼結構骨架者)自主選擇投檔通過的生產企業及其產品,并對自主購買和安裝行為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責任義務。購置行為及資金往來要求全程留痕備查。
(五)申請補貼。申請補貼對象在規定時間內自主向當地農機購置補貼受理部門提出申請補貼資金相關事宜。按要求提交身份證明(身份證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發票、卡(賬)號等材料,申請補貼對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六)審核核驗。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建成后,申請補貼對象向所在旗農牧和科技局提交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建設安裝合同、安裝清單、建設圖紙等資料。經審核通過后,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現場核驗,并填寫《內蒙古節能日光溫室鋼結構骨架補貼項目核驗表》(附件6)。現場驗收時,同時審核確認節能日光溫室(塑料大棚)設計與施工是否符合規范要求,水電路基礎設施配套是否合理和滿足使用要求。
(七)資金兌付。旗農牧和科技局和財政部門按職責分工、時限要求對補貼相關申請資料進行審核,辦理補貼資金發放。旗農牧和科技局整理匯總補貼資金結算相關材料,報送旗財政部門。旗財政部門自收到旗農牧和科技局報賬結算材料,將補貼資金符合要求的申請補貼對象的個人惠農“一卡通”(銀行卡),補貼給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資金撥付到上述組織公共賬戶;未開設公共賬戶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經組織成員同意簽字,材料報旗縣(區)農牧部門備案后,可撥付到組織法人或其他成員個人惠農“一卡通”賬戶。
(八)信息公開。旗農牧和科技局會同財政部門將節能日光溫室鋼結構骨架補貼試點相關信息納入農機購置補貼信息公開專欄,在旗政府等網站及時公開公示補貼產品的相關政策信息和專項資金安排、使用等情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實施節能日光溫室鋼結構骨架購置補貼試點是一項改革創新,是適應農牧業發展及現代農牧業建設需要的嘗試,農牧、財政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嚴守工作紀律,確保政策實施達到預期效果。
(二)加強風險防控。要嚴格按照自治區實施方案以及《內蒙古自治區農機購置補貼產品違規經營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內農牧規發〔2017〕9號)要求,對節能日光溫室鋼結構骨架購置補貼試點補貼資金、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實施程序、實施進度、資金撥付等內容的核實,有效加強風險防控。對虛假申報、以次充好、降低標準、套取補貼等違規行為要嚴肅處理。
(三)嚴肅工作紀律。財政、農牧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補貼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應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部門、行業主管等部門監督檢查,按要求如實提供檢查所需的材料。
(四)嚴格評估考核。嚴格按照方案要求,補貼試點工作進行績效評價,并作為下一年度是否繼續補貼的重要依據,建立以結果為導向的激勵約束機制。年終要加強試點評估工作,做好試點補貼工作總結,主要包括具體補貼情況、主要做法、存在問題、政策資金實施績效和工作建議等。
附件: 1.節能日光溫室鋼結構骨架不同類型示意圖
2.內蒙古部分地區基本風壓值、雪壓值
3.內蒙古節能日光溫室設計參數
4.不同類型鋼結構骨架建設標準
5.內蒙古節能日光溫室標準化鋼結構骨架補貼申請表
6.內蒙古節能日光溫室鋼結構骨架補貼項目核驗表
7.內蒙古2021-2023年農機新產品購置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