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原則應當符合經濟合理性、實用性、先進性和環保要求。
第四條 固定資產的采購程序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進行,確保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采購由項目主體負責,烏拉特前旗主管單位負有監督責任,確保采購過程的合規性和規范性。
第六條 固定資產的采購款項應當由企業自行支付,支付方式應當符合財務制度和相關政策的規定。
第七條 固定資產的采購款項由項目主體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和時間節點進行支付。
第八條 固定資產的驗收應當由項目主體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入賬并計入項目主體的專賬。
第九條 固定資產的管理責任由項目主體負責,項目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確保固定資產的安全、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條 固定資產的使用、保管、維護、維修等工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確保固定資產的正常運轉和延長使用壽命。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的報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報廢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清理、注銷,并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 固定資產的盤點應當定期進行,確保固定資產賬實相符,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調整和處理。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的行為,將依法進行處理,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應當經烏拉特前旗商務局、財政局、農科局(鄉村振興局)批準后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