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烏拉特前旗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重點實施項目管理(以下簡稱“縣域商業建設行動”),完善重點實施項目監督約束機制,保障縣域商業建設行動成效。根據《國家財政部辦公廳 商務部辦公廳 國家鄉村振興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實施縣域商業建設行動的通知》(財辦建〔2022〕18號)《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商務廳 鄉村振興局關于開展縣域商業建設行動的通知》(內財貿〔2022〕396號)《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財政廳 鄉村振興局關于做好縣域商業體系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內商流通字〔2022〕619號)以及《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財政廳 鄉村振興局關于開展2024年度縣域商業建設行動申報工作的通知》(內商流通字〔2023〕920號)要求,結合烏拉特前旗實際情況,制定烏拉特前旗開展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管理辦法適用范圍為通過縣域商業建設行動中央專項資金引導建設的重點項目。
第三條 烏拉特前旗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管理,由烏拉特前旗商務局牽頭,烏拉特前旗財政局、農科局(鄉村振興局)共同管理。
第四條 烏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統籌管理縣域商業項目,烏拉特前旗縣域商業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遴選
第五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重點項目需經過烏拉特前旗商務局、財政局、農科局(鄉村振興局)遴選,同時上報自治區商務廳項目庫進行備案登記。
第六條 通過遴選的重點支持項目,商務局需進行公示。
第三章 管理內容及方式
第七條 烏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制定聯席會議機制,履行統籌項目管理職責。健全項目管理機制,建立項目領導小組,明確項目監管責任人,不定期召開項目推進會,及時解決項目推進中存在困難及問題,保障項目按期高質量完成。
第八條 采取不定期現場督察+材料審查的方式開展項目管理。
第九條 對項目開展中存在進度嚴重滯后、發現問題突出的情況,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條 積極引入審計、監理咨詢等獨立第三方管理機構,對項目進行驗收及管理。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一條 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開展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重點項目實施到期后,由旗縣域商業領導小組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工作。待全部項目驗收完成后向鄂爾多斯市財政局、商務局、鄉村振興局提交縣域商業整體項目驗收請示,由主管單位組織開展驗收。
第十二條 烏拉特前旗項目驗收報告包含但不限于項目基本情況、項目目標完成情況、項目實施成效、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方式、資金支付流程、資產管理情況、項目管理情況、項目問題、整改結果等內容。
第五章 項目清單管理及入庫企業管理
第十三條 按照“儲備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則,征集一批烏拉特前旗縣域建設行動重點項目,并將重點項目錄入自治區內貿流通服務業發展項目儲備庫。
第十四條 針對已納入自治區內貿流通服務業發展項目儲備庫的企業,如在當年度發生重大違法或因企業自身原因產生重大負面輿論影響的,及時上報上級主管單位,并協調主管部門將企業從自治區內貿流通服務業發展項目儲備庫中剔除。
第十五條 對已入庫的項目需進行變更的,要及時向上級主管單位提出報備申請進行調換。
第十六條 對已完成申報且獲批的子項目清單,需進行微調的經烏拉特前旗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領導小組批準后,向自治區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未按照本辦法執行導致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出現進度滯后等一般問題的,由烏拉特前旗專項領導小組下令整改并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旗專項領導小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資金,暫停其申報資格,將項目單位納入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相關信息在“信用內蒙古”網站公開,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二)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評估督導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在線平臺報送項目實施情況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國家、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主管部門制定的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中,對本辦法涉及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新修訂印發管理辦法,本辦法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烏拉特前旗專項領導小組共同執行,共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