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建立健全烏拉特前旗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遴選與公示制度,加強重點項目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能,維護專項資金使用效力,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烏拉特前旗商務局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要求統籌開展烏拉特前旗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項目遴選與公示工作,選擇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發展規劃和政策導向、具有明確的目標和預期效益、具備實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優先支持創新性和示范性項目。
第三條 烏拉特前旗縣域商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項目征集通知,明確項目申報的要求和條件;烏拉特前旗商務局組織項目申報,結合實際,對支持方向明確的項目進行遴選,確定擬入選項目名單。
第四條 烏拉特前旗商務局組織建立項目庫,并在旗人民政府官網開設縣域商業建設行動專欄。
第五條 凡擬用中央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均需按季度向烏拉特前旗縣域商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項目建設進度。
第六條 烏拉特前旗縣域商業領導小組辦公室統籌核實收集烏拉特前旗縣域商業建設行動信息,審查核實無誤后通過政府專欄進行公示。
第七條 公示重點內容為項目方案、項目目標、項目建設進度、資金撥付情況、項目驗收情況、監督檢查等內容。
第八條 在縣域商業建設行動專欄設置舉報窗口,明確舉報渠道。
第九條 已經公示的內容不得進行修改,如需修改的需向縣域商業領導小組請示備案。
第十條 公示項目信息時應注意保護企業商業秘密,涉及企業商業秘密的需征得企業同意后再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烏拉特前旗縣域商業建設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