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信息公開包括信息主動公開和信息依申請公開。
第二條 信息公開應當遵循“以開為原則,以不開為例外”“先審查后發布誰制作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一事一申請”等原則,不得危及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
第三條 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信息公開工作管理部門,主要職責包括:負責編制更新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和公開責任劃分;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考核各部門信息公開工作;負責信息依申請公開歸口管理與答復。
第四條 各部門具體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承辦,主要職責包括:根據部門職能和信息公開責任,負責細化信息公開相關條目,擬制更新和反饋信息公開清單;負責主動公開由本部門制作或牽頭制作保存的信息;負責由本部門承辦依申請公開信息的辦理。
第五條 各部門主動公開信息范圍包括:涉及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大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部門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部門認為需要公開的其他內容等信息;征地拆遷、經濟發展規劃、政府采購與招投標、“三公經費”等重點領域信息必須按規定主動公開。
第六條 信息公開制作審批發布存檔的程序進行,要對其保密性規范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查,審批同意后方可發布。一般信息必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審批,重要信息必須報黨組書記審批。
第七條 擬公開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門的,公開前應當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未經溝通確認不能公開;溝通確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解決。
第八條 對確定不得公開的信息,各部門應當在生成信息時,對不公開的事實由法律依據進行登記,以便于監督檢查和依申請答復。
第九條 信息主動公開以門戶網站為主要發布平臺,根據需要,信息公開還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等便于群眾知曉的方式進行,或通過設置信息告知欄和電子屏幕等場所及設施進行。
第十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應當在其形成變更或者保存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特殊情況最遲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受理信息公開申請時,要做到“有問必答”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二條 對申請人有證明部門答復意見與自身相關的信息記錄不準確的,辦公室應當通知相關部門及時更正。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烏拉特前旗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2022年10月8日